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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政策快讯】关于征求信息技术等5个专业高级职称改
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政策快讯】关于征求信息技术等5个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区块链专业高级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培育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信息技术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信息技术专业特点,以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出发点,坚持业绩导向及以用为本的人才发展理念,破四唯立新标,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高级工程师量化评价体系,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高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在我省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专业岗位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已单独评审的数字技术领域新职业,以及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
(一)调整适用范围。围绕信息技术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本评价条件中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 4 个子专业评审范围。
(二)完善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基于信息技术行业人才成长规律,修订完善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形成并实施有利于激励人才投身技术革新和技术创新的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建立健全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一)工作部署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组建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软协秘书处,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 3 年调整1 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1 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 3 名专家。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各中评委审核推荐后报送至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由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最终结果由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监制,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取消其资格。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复查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改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信息技术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信息技术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信息技术领域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已单独评审的数字技术领域新职业,以及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
(二)应用电子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以及电子制造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安全从事网络与数据安全领域软硬件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系统集成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建立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量化评价标准及自评分规定分值随当年度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信息技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信息技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积极为我省信息技术事业发展服务。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后因岗位变动,需转评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实际从事信息技术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五)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
(六)有主持项目或产品开发经验,且按照《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
(一)具有系统的、扎实的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信息技术领域本专业国内外前沿理论和科技知识;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跟踪信息技术领域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
1.有参与信息技术项目的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系统集成、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技术咨询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具有对本专业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的经历和能力。
2.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工作实践经验,在科研或工程技术项目、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奖项等方面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第十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或近 5 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一)信息技术专业分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和系统集成四个子专业,分别主要包含岗位如下:
2.应用电子:电子工程、电气工程、设备工程、硬件工程、结构工程、工艺工程、质量检测、通信工程;
3.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威胁情报、舆情管控、代码审计、渗透测试,安全产品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以及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等;
(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学/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四)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学/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 2024 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93 号)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省机电制造行业发展实际,现就我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机电制造行业职业特点,从促进行业规范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出发,坚持以用人为本、以业绩为导向,建立以行业评价为主体、机电制造专业评价标准为核心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全省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机电制造行业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集成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机电制造领域内已设立其他专门高评委的除外)。
(一)调整适用范围。围绕机电制造行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本评价条件中的专业类别及评审范围。
(二)完善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要遵循机电制造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业内单位和专家,修订完善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以破四唯立新标为突破口,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形成并实施有利于激励人才投身技术革新和技术创新的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机电制造行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真正实现“干什么、评什么”,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要建立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量化赋分标准与机电制造岗位工作精准对接的评价体系,加大工作业绩、工作成果的比重,提高评价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工作部署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组建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秘书处。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年调整 1 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3 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各中评委审核推荐后报送至机电制造高评委办公室。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分为专业组评议和执行委员会表决两个环节。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为评审通过。未出席会议或者中途离开会议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网站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评审结果由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监制,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用印的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要健全高评委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取消其资格。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行业协会评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机械工业联合会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电制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电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电制造专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集成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机电制造领域内已设立其他专门高评委的除外)。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机电制造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积极为我省机电制造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资历条件申报人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除达到基本条件外,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 年。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满5年。
(四)取得其他系列高级职称后因岗位变动,需转评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机电制造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五)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
(六)按照《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
(七)获得机电制造领域省部级科技奖项(国家级行业)或相当级别一等奖以上排名前 5,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一般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1.具有参与完成机电制造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经验,参与完成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等创新性技术开发的经历和能力,取得显著成效;
3.具备机电产品生产制造及关键工艺提升和先进适用工艺技术的推广能力或熟悉机电设备成套系统及解决方案的设计、成套设备安装调试、机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机电工程施工与管理、机电工程监理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的能力。熟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
1.参与完成 1 项以上市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或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合同、验收材料为准),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
2.担任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负责人或担任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4.获得 1 项以上省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国家级政府科技奖资格的国家级协会、学会)科技奖项三等奖以上(所有完);或市(厅)级(含被授权具有推荐省级政府科技奖资格的省级协会、学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 5)(以奖励证书和文件为准);
5.为主完成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改造、计量、标准、质检等项目,取得较大成果和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鉴定材料为准);
6.获得过技术发明专利、其他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7.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或起草省级以上协会、学会团体标准(排名前5),并发布实施;
8.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其他正式期刊(排名前3)、会议论文集(国家级学会、协会)(排名前3)等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有论著、译著正式出版。
建立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专业刊物上,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自评分规定分值随当年度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担任工程师职务以来或近 5 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一)机电制造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固体力学、电机与电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机电制造相近专业包括:金属材料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等。
(二)专业分类1.研发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共性机电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前期技术研究和概念产品研究开发、机电产品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2.生产制造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从事机电产品制造工艺、检测方法及其工艺装备的开发、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焊接等基础工艺和现代制造技术。3.集成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设备成套系统设计、成套设备安装调试、机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机电工程施工与管理、机电工程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产品实现物化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标准(规范)和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和质量控制、设备和设备维修、企业物流、技术中介、环保和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
(三)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厅)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相应的奖项请见附件。
(四)“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技术研发、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 位完、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完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记录期 3 年: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自 2024 年*月*日起施行,《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7〕87 号)停止执行。
为了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加快培育集成电路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集成电路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集成电路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集成电路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集成电路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好中选优的集成电路专业职称制度,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集成电路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以集成电路发展需求为基础,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关键“卡脖子”问题的能力、产业升级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引入更科学、更灵活、更全面的评价标准和方式,从而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强化纪律意识,恪守监督职责,加强对职称评聘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一)评审对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集成电路EDA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系统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集成电路装备与零部件、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产业支撑服务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三)评审主体1.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和集成电路领域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建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集成电路高评委),承担全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高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成员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组成。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集成电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2.职称评审专家库。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省集成电路高评委专家库,专家库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 年调整1 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评审流程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审核推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结合评聘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各中评委审核推荐后报送至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 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 名专家。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各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最终结果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发文公布。
(五)其他要求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一)规范履行程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取消其资格。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复查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改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集成电路行业规范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集成电路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集成电路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部署任务,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产业链协同,实现集成电路产业可持续跨越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 号)精神,结合我省集成电路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集成电路EDA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嵌入式系统开发、集成电路制造与封测、集成电路装备与零部件、集成电路材料、集成电路产业支撑服务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集成电路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集成电路事业发展服务。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
(四)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六)按照《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所有参与人员),或二等奖(排名前6)1项以上;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3),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2)1 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第 1)1 项以上。
(二)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排名前3)或课题负责人(排名第 1)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排名第 1)主持省(部)级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
(三)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研发并经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成果。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8),或二等奖(排名前3)1 项以上;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2),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第 1)1 项以上。
(二)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主持国家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1 项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国家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课题或省(部)级重大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技术项目 2 项以上。
(三)作为负责人(排名第1)领导组建国家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或作为牵头起草人(排名第1)制定集成电路领域的国际或国家标准 1 项以上。
第十一条取得其他系列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年以上,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实际在人工智能专业相关岗位工作满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可申请转评集成电路专业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一)申报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或近 5 年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及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所有参与人员)1 项以上;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10);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 5)1 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2)1 项以上。
2.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排名前5),获得本专业国家级行业协会等官方组织颁发的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中国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等奖项,获奖项目或产品均实现产业化并投放市场,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因集成电路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排名前8),研发并经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首台套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或作为项目主要完(排名前5)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被省(部)级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 项以上。
4.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排名前10),或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6),或市级项目2 项以上(排名前 2),或区级项目3 项以上(排名第1)。
5.作为主要完(排名前5),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使企业 1 项以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同类型企业领先地位(排名前 5),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完成1 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鉴定验收的成果。
6.作为主要完(排名前5)参与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集成电路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政策研究、课题等 1 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排名前 5)主导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等2项以上,且已通过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评审或成果得到采纳使用;或作为主要完(排名前 3)主导制定完成包含单位内部集成电路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 1 项以上,并被单位采纳实施且经省级以上协会或机构评审鉴定,或平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认定。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6)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项以上(排名前 3),标准技术具有原创性,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9.作为主要完(排名前3),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建设。
10.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和重要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集成电路领域论文1 篇以上;或出版集成电路领域著作或译著 1 本以上(作者排名不限)。
(二)申报集成电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高工程师或近 5 年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所有参与人员),或二等奖(排名前10)1 项以上;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5);或省(部)级或一级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前2)1 项以上;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或相当层次及以上(排名第 1)1 项以上。
2.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排名前3),获得本专业国家级行业协会等官方组织颁发的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奖、中国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等奖项,获奖项目或产品均实现产业化并投放市场,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因集成电路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排名前5),研发并经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排名前3)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被省(部)级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 项以上。
4.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技项目 1 项以上(排名前5),或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 2 项以上(排名前 3)。
5.作为集成电路领域项目主要完(排名前3)主导完成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1 项以上,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经3 名外部专家鉴定证明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
6.作为主要完(排名前3)参与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集成电路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政策研究、课题等 1 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排名前 3)主导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等2项以上,且已通过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评审或成果得到采纳使用;或作为主要完(排名前 3)主导制定完成包含单位内部集成电路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 2 项以上,并被单位采纳实施或平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的认定。
7.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项以上(排名前 2),标准技术具有原创性,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质量科技期刊和重要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集成电路领域论文2 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排名前 3)出版集成电路领域著作或译著1 本以上。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知识产权等均与集成电路专业技术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七条自评分申报、高技能人才申报和破格申报的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和答辩。
第十八条建立浙江省集成电路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并随当年度评审通知向社会公布。
大数据技术已成为我省推动数字化转型、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塑造竞争新优势的重要引擎,为了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发展、提升竞争力,加快培育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大数据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大数据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完善大数据行业人才培养体系为目标,以加强大数据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导向,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倾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好中选优的大数据专业高层次人才职称制度,全方位打造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高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为我省大数据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一)合理设置适用范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大数据领域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将本评价条件的适用范围设置为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大数据架构与管理、大数据系统研发、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大数据运维保障、大数据安全与运营服务、大数据咨询与服务等相关方向。
(二)科学制定评价标准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为目标,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作为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把技术人才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能力、技术创新能力、行业规划能力、产品开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等纳入评价标准,促进职称评价标准与企业用人标准相融合。
(三)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在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坚持标准引领,以职业属性和专业要求为基础,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加快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工作。
(四)严格评审纪律管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一)评审对象浙江省内从事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架构与管理、系统研发、处理分析与应用、运维保障、安全与运营、咨询与服务等相关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以及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时间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及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组织 1 次。
1.评审委员会。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组建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大数据高评委),承接全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成员由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其他工程高级评委会不再受理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高评委办公室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标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仍由省经信厅统一组织。
2.评审专家库。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省大数据高评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行业知名学者等按一定比例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3年调整1 次,每次调整人数在 1/3 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评审流程申报及评审工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条件,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申报材料由市、县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报送至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并在召开省大数据高评委评审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 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不少于3 名专家。高评委办公室应提前向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及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条件,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审专家不得投票、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办公室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最终结果由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文公布。
(五)其他要求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监制,瓴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评议组或评委会成员。专业评议组或执行评委会成员在评审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高评委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督促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省大数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取消其当年资格。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以及省大数据高评委评审工作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省大数据高评委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大数据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大数据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本实施方案自 2024 年 X 月X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部署任务,为适应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加速集聚和培养大数据技术人员,加快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大数据架构与管理、大数据系统研发、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大数据运维保障、大数据安全与运营服务、大数据咨询与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方向:研究和开发大数据采集、清洗、存储及管理、流通、分析及挖掘、展现及应用等有关技术,包括从事数据挖掘理论与算法、高性能数据计算、隐私数据计算等技术理论研究的人员。
(二)大数据架构与管理方向:研究、应用大数据平台体系架构、技术和标准,包括参与大数据体系的应用架构设计、数据架构设计、数据要素流通方案设计、主数据标准定义等管理人员。
(三)大数据系统研发方向:设计、开发、集成、测试大数据软硬件系统,包括从事大规模分布式存储、多源异构数据采集、数据可视化等应用研发相关的人员。
(四)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方向:进行大数据采集、清洗、建模与分析,包括从事大数据模型设计、大数据治理、大数据业务应用等相关岗位的人员。
(五)大数据运维保障方向:管理、维护并保障大数据系统稳定运行,包括从事企事业组织运行相关的系统运营、系统运维等服务技术岗位的人员。
(六)大数据安全与运营方向:监控、管理和保障大数据安全,包括从事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安全、应用安全、等安全技术岗位的人员。
(七)大数据咨询与服务方向:提供大数据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包括从事大数据咨询、项目管理、测评等服务技术岗位的人员。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大数据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大数据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致力于大数据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大数据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申报人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 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
(四)世界技能大赛银牌和铜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杰出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入选的“杰出技能人才”。
第八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 年以上。
(一)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7)1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前3)1 项以上,或三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 1);
(二)主导(排名前 3)编制1 项以上本领域国际标准或主持制(修)订 1 项以上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一)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1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 1)1 项以上。
(三)主持制定 1 项以上本领域国际标准(或建议措施)或主持 2 项以上本领域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取得其他系列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年以上,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实际在大数据专业相关岗位工作满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转评大数据专业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一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热点问题及前沿研究的能力。
2.对大数据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见解,熟练应用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能对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1.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掌握大数据领域技术的最新进展与应用成果,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2.对所从事的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创见,能够主持完成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省内同行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知名度。
3.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的制订,具备对大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1.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事大数据领域工作的过程中,具有主导大数据采集、清洗、存储、流通、管理、可视化分析与挖掘工作,制定大数据平台体系架构、技术和标准,设计、开发、集成、测试大数据软硬件系统等 7 大方向之一或以上的经历和能力。
(二)申报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需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满足第1项,2-6条需满足其中 2 项:
1.有主持研究、设计、开发大数据技术理论研究、大数据架构与管理、大数据系统研发、大数据处理分析与应用、大数据运维保障、大数据安全与运营、大数据咨询与服务,7 大方向其中之一或以上的经历和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能力和相关经历。
2.主持面对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挑战或业界关键挑战,能够跳出当前所负责的技术领域的限定,推动1 项以上技术领域变革或开辟新的技术领域。
3.能深刻洞察业界技术发展态势,有自己的见解与判断,在关键部分布局长远的发展策略,独立并主持制定相应的技术远景规划和关键策略。
4.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设计、研发、测试和管理工作。
6.曾担任过省级以上技术平台副职以上;具有担任5年以上大型以上企业的技术副总以上职务工作经历。
(一)申报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应具备(1)条件中的成果1 项以上以及(2)至(5)条件中的 1 项以上:
1.参与市(厅)级以上大数据科研项目1 项以上,或参与1项以上企业商用大数据领域项目,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影响力;或参与完成经自证(经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证明材料)或者专家评定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1 项以上。
2.参与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因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在 B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学术会议上做大数据领域相关专题或分会报告 1 次以上;或以主编或副主编的职务编写并出版大数据领域相关著作或译著 1 本以上。
4.作为排名第一的发明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1 项以上,同时专利已投产或对外许可使用并有正常许可费收入。
5.参与大数据行业省级以上标准的编写1 项以上,且标准已正式颁布并实施;或参与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大数据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采纳应用或颁布实施。
(二)申报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 项以上:
1.主持完成 1 项以上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或修改的大数据领域发展规划、战略决策等,并颁布实施或采纳应用;或主持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 2 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或主持制定1项以上大数据平台项目的技术方向和发展战略,编制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规划,并被采纳实施。
2.作为骨干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1 项以上(排名前5),或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大数据平台或商用大数据场景开发项目 1 项以上,取得经济效益不少于1000 万元。
3.主持完成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大数据相关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典型应用场景或优秀解决方案(产品)的项目、应用或方案(产品)1 项以上。
4.主持研发 1 项以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新技术、新应用,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的首台套项目,近三年年均产值 1000 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完制(修)订国家标准(或国际建议)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排名前 3);或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 1 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凭大数据领域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 3)、三等奖(排名前2)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排名前3)、优秀奖(排名前 2)1 项以上。
第十六条论文、著作等申报大数据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申报人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或近 5 年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执笔人发表大数据行业相关建议、提供决策咨询等 2 篇以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排名第 1)。
(二)在 A 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或在 B 类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在省级以上或全国百佳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本人撰写或翻译部分不少于8万字)。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大数据专业技术申报的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建立浙江省大数据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标准体系和规定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排名第一人。“主要”是指项目排名前三位或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子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核心模块负责人,一般在总项目排名前五位。
(三)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并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视作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四)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大数据类社会团体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
(五)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六)社会力量奖一类奖指取得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等颁发的奖项、二类奖指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全省性社会团体颁发的奖项。
(八)国家级重大项目,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项目、中央财政资助的重大工程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省(部)级重点项目,指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5 千万以上项目及相当层次项目。
(十一)子课题项目相比主体项目降一级,如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的子课题视为省(部)级重点项目。
(十三)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经济效益需提供合同、或专项审计报告等转化效益证明。
第二十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的申报人员,故意抬高自评分值,致使其自评得分明显高出审议组或评委会审核得分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按自评分规定分值及采用标志性业绩、高技能人才或破格方式进行申报的人员,需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